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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会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会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李会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18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良,男,汉族。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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