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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柏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1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柏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柏义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柏义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柏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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