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龙,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文化宫路雪峰超市,经营场所: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裴峰,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沙依巴克区文化宫路雪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及多交的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