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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家盛时代建材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3062号
案件名称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家盛时代建材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家盛时代建材家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062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家盛时代建材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平,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松,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家盛时代建材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之后,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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