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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慈溪市亚州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786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慈溪市亚州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慈溪市亚州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86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亚州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马亚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慈溪市亚州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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