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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尉海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768号
案件名称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尉海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广州市尉海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768号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华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H。

法定代表人:施洪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尉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丰泰小区自编A22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R。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世纪大道与迎宾路交汇处(宝龙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

负责人:魏正勤。

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尉海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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