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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与张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与张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张艳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06号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投资人:岳恒敏。

被告:张艳艳,1982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张艳艳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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