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吴金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康振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科,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金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尚品合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门尚品合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即便宁波金涛公司认为侵权行为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原告仍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江门尚品合富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江门尚品合富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江门尚品合富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宁波金涛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均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江门尚品合富公司、宁波金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宁波金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宁波金涛公司从来不知道有江门尚品合富公司这家公司的存在,更没有与这家公司建立过业务往来,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交江门尚品合富公司与宁波金涛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合同、送货单、发票凭证等证据,只有江门尚品合富公司编造的一份证明,而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就借此将宁波金涛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应饬令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从而作出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二、江门尚品合富公司自认侵权,该公司的商事行为与宁波金涛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不能仅以该公司的一份证明即将宁波金涛公司列为被告。
如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是帮助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争取管辖权,则更不能以被告所在地来裁定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如果宁波金涛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则本案应由宁波金涛公司所在地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共同侵权的事实,更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接受宁波金涛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宁波金涛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江门尚品合富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宁波金涛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了江门尚品合富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初步证明江门尚品合富公司系接受宁波金涛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涉嫌侵权产品,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至于宁波金涛公司是否与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现不予审查。
宁波金涛公司认为其与江门尚品合富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不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宁波金涛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予退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