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7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联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人民路4144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39853324-4。
法定代表人洪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联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