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5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该公司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峰泽户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张锋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峰泽户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及多交的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