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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镇锦和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9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镇锦和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镇锦和佳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118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闽江西路150号。

负责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南洲镇锦和佳惠超市,住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

经营者:李飞,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镇锦和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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