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623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河清,广西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赞魅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王文彩,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赞魅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