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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80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8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三山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去大丰港。

法定代表人:褚国栋,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原告孔玮、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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