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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与黄洪、门江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764号
案件名称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与黄洪、门江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黄洪,门江萍,吕成浩,吴声团,晋江市美胜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剑峰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隧隆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764号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大业镇古万村。

法定代表人:叶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坤,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洪,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江萍,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成浩,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声团,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晋江市美胜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灶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宏,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218号2幢4298室。

法定代表人:门江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隧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张掌塘96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34元,减半收取46,317元,由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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