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40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一威、刘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被告:武汉天地之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华,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盛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威敏,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地之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盛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