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00001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
委托代理人:邢亮。
被告:东阳市横店福昌酒店。
投资人:李财兰。
委托代理人:金春如、韦振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福昌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