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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65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约翰·J·基塔(JOHNJ.KITA),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欧史密斯公司)、被告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艾欧史密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的“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本案两被告制造并于“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公开销售的“前置过滤器”侵害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前置过滤器(带表)”的制造、销售;

2、被告赔偿原告按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暂计1元(待司法鉴定后变更);

3、被告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产品;

4、被告另行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物证费880元。

被告艾欧史密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艾欧史密斯公司住所地是江苏省南京市,睿康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销售者,即使侵权成立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赔偿责任承担者是艾欧史密斯公司,为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通过“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网站向睿康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公平路XXX号XXX室。

睿康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XXX号XXX室。

本院作为被告睿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艾欧史密斯公司提出睿康公司是合法销售者,最终赔偿责任由艾欧史密斯公司承担之理由,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艾欧史密斯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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