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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青01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西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4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00815-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南关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容,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孔玮与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余25元退还原告孔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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