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4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00815-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南关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容,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孔玮与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余25元退还原告孔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