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铁道世纪商品商店。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火车站铁道大厦楼下门面房。
负责人:暴喜良。
委托代理人:李琦,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朋彬,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铁道世纪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新乡市卫滨区铁道世纪商品商店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