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32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踏美声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辛龙军,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踏美声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