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569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江市巴拉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翁建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巴拉特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