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939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祥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祥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