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53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叶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荣民,浙江省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