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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汉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427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汉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汉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2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汉州,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汉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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