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6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银通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商业街银通路40号。
经营业主周善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银通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银通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银通加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