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0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尚成百家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号。
经营者:蒋望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平,该超市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尚成百家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七匹狼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尚成百家副食品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匹狼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