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79号原告:曹连涛。
委托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魏茂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涛与被告魏茂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以上共计1495元,由原告曹连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