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7号之一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住所地瑞士。
法定代表人:Velautha-CumaranARUNASALAM,JoachimHOFMANN,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具备二人联合签字权)。
���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君,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北京华睿卓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长丰县水湖镇绿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经营者:胡志婷,女,1982年6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讼代理人:阮明明,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水湖镇绿丰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
原告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收取6900元,由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飞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