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87-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文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石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玲。
原审被告: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矶边和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化公司)及原审被告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冲电气公司)侵害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91010××××.2、ZL20142011××××.5、ZL20142002××××.7、ZL20142006××××.X、ZL20121038××××.3)纠纷管辖权异议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446-1、447-1、448-1、449-1、4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五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五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且本五案被告冲电气公司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五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信公司对本五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信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首先,怡化公司始终无法证明上诉人、冲电气公司具有任何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实施了针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上诉人在网站上刊登ATM机的行为地并非在广东省,且在冲电气公司处保全的ATM机与本五案没有关联。
其次,冲电气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广东省深圳市,但其显然没有任何单独或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怡化公司仅是出于管辖的目的将其列为本案被告之一,故于法于理均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五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怡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怡化公司以冲电气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ATM机使用了怡化公司享有的专利权的方法,侵害怡化公司对涉案专利所享有的专利权;
金信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
冲电气公司、金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怡化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五案诉讼,故本五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
冲电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五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金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本五案现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怡化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五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对于金信公司主张将本五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金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