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129号原告:陈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林建国,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陈峰诉被告林建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