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81号之二原告:李朝建,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居委会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012200910。
委托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香,该公司经理。
本��在审理原告李朝建诉被告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朝建与被告大冶市兴进铝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李朝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朝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