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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盐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终字3406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盐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盐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字3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92号法定代表人:郑道,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盐东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路8号负责人:唐爱军,店长。

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人民大超市盐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知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钧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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