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仁县绝味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仁县绝味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绝味卤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12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仁县绝味卤菜店。

经营者:刘林鹏。

(基本情况不祥)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仁县绝味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