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磊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0刑初711号
案件名称王磊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磊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7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马韵筠、张晓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辩护人马韵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王磊低价从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胡某某(已判决)处购得一批惠普牌内存条,同年9月,胡某某因盗窃被发现而向王磊购买之前销售的内存条,由于被告人王磊已经将大部分内存条出售,故其在淘宝网上购买150根“三星”牌内存条及“惠普”牌标识,自行在该150根内存条贴上“惠普”标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将假冒惠普商标内存条销售给胡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000元。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王磊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王磊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同时表示从被告人犯罪动机看,主观恶性程度不深;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王磊低价从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胡某某(已判决)处购得一批惠普品牌服务器内存条,同年9月,胡某某因盗窃其工作的本市宝山区北蕰川路XXX号机房备用服务器上的惠普品牌内存条被发现,而向被告人王磊购回之前销售的内存条。

被告人王磊因已将大部分内存条出售,便从淘宝网分别购买了150根三星品牌服务器内存条及“HP”商标标识,后在上述内存条贴上“HP”商标标识,以每根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将上述带有“HP”商标标识的服务器内存条销售给胡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000元。

案发后,权利人授权单位对公安机关调取的14根带有“HP”商标标识的服务器内存条进行确认,均系假冒“HP”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王磊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王磊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8月从本市宝山区北蕰川路XXX号机房盗窃备用服务器上惠普牌内存条共计215根,后销售给王磊,因被发现而向王磊回购上述内存条,后王磊购买了一批内存条快递至其公司地址,由同事余某接收。

2、证人余某证言及《“HP”内存条情况汇总》、《内存条数量统计》、证人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内存条照片等,证实2014年9月1日,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机房内淘宝公司备用服务器上的内存条被胡某某盗窃后,要求胡某某如数返还。

后胡某某分两批快递寄回“惠普”内存条分别为79根、150根,余某安排人员安装至淘宝公司服务器上,剩余14根存放在库房内被公安机关调取。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属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左右发现存放在宝山区北蕰川路XXX号机房备用服务器上的惠普牌内存条非原装内存条,共计215根,后查明系被胡某某盗窃。

4、权利人和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名称变更通知》、《委托书》、《未授权声明》及相关认证材料等,证实“HP”注册商标系惠普发展公司合法所有商标,且未超过专用期限,受中国法律保护;

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以及“HP”注册商标的任何合法被许可方均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权个人王磊及其公司上海大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HP”注册商标的内存条及相关产品,经受委托单位确认,公安机关调取的带有“HP”注册商标的14根内存条,系假冒“HP”注册商标的产品。

5、淘宝网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王磊于2014年9月2日购买过150根三星品牌内存条。

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王磊销售假冒内存条的部分销售金额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磊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胡某某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9、被告人王磊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安机关调取的带有“HP”注册商标的14根内存条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磊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磊有自首情节,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王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蔓 莉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人民陪审员 宋 伟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恒张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