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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6民初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爱名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大庆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胥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大庆西路14号。

主要负责人:余颖,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藕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宪,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爱名百货商行,经营者:张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刘佳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同和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丹江路店、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张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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