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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刚与深圳市哲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381号
案件名称李华刚与深圳市哲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刚,深圳市哲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381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哲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花园华苑居5巷5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市哲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51××××.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李华刚。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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