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86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林中王汽车维修设备厂,个体经营者林平,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经营地址位于佛山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林中王汽车维修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