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放,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艺雄。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0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且原告所称的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上,百度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结合本案而言,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
且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驰名商标、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
综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