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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和成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01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和成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和成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4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和成烟酒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青新一巷***号*楼。

经营者:安秋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和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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