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7号原告:盐城市盛逸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义丰镇新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兆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火,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婕,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自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义丰工业园区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孙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盛逸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自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盛逸化纤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盛逸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盐城市盛逸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