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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与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82民初7027号
案件名称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与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027号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何贤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钱荣。

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7元,由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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