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027号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何贤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钱荣。
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凯帝曼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姜堰区顾高镇兴牧兽药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7元,由原告凯帝曼饲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