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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88号
案件名称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李一村***号。

经营者:李永智,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

组织机构代码:79119995-9。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下称索仁电器厂)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之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12××××.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原审法院认为该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索仁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绿之宝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绿之宝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索仁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索仁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索仁电器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存在侵害绿之宝公司专利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地,但为了使本案得到合理解决,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绿之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绿之宝公司以索仁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手动绞肉机产品擅自使用绿之宝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技术方案,落入绿之宝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绿之宝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①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粤莞东莞第031332号公证书,以证明绿之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锡斌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随同下,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对网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保全证据进行了公证;

②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粤莞东莞第031759号公证书,以证明绿之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锡斌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收取快递单号为1600638616710包裹一件(即上述网上购买的有关商品)。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绿之宝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向索仁电器厂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索仁电器厂邮寄至广东省东莞市,故广东省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且绿之宝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索仁电器厂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绿之宝公司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索仁电器厂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索仁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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