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民初9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万帮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注册号340403600209802。
经营者:苏苹苹,女,1991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万帮超市(以下简称万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帮超市的经营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万帮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万帮超市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5000元;
3、万帮超市支付古井贡酒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300元(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由万帮超市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16年5月10日,古井贡酒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万帮超市,以300元的价格购得“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字样的白酒一箱,并现场取得了收款收据一张,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别,万帮超市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字样的白酒是假冒其已注册的商标标识。
万帮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酒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万帮超市未作答辩。
古井贡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对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1、(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为“驰名商标”;
2、(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
3、(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价值达301.52亿元。
证明目的:1、古井贡酒公司拥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等。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二、(2016)皖淮正公证字第3892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万帮超市实施了侵害古井贡酒公司商标注册权的行为。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三、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收款收据及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目的:古井贡酒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300元。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井贡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
古井贡酒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注册了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果酒(含饮料);
葡萄酒;
酒(利口酒);
酒(饮料);
白兰地;
威士忌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酒精果子饮料;
米酒;
黄酒。
2014年9月27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颁发荣誉证书,证明经“华樽杯”第六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古井贡酒公司2014年度的古井贡品牌价值为301.52亿元。
2016年5月10日,古井贡酒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万帮超市,以300元的价格购得“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字样的白酒一箱,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别,该箱白酒系假冒其已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商品,万帮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明: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古井贡酒公司为处理本案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为调查处理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花费300元。
本院认为,古井贡酒公司作为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商品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万帮超市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万帮超市依法应停止侵权、赔偿古井贡酒公司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因古井贡酒公司不能举出万帮超市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及万帮超市侵权数量的多少、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时间的长短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万帮超市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对于古井贡酒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花费3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万帮超市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古井贡酒公司的请求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家庵区万帮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田家庵区万帮超市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田家庵区万帮超市支付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田家庵区万帮超市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