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599号原告:林辉川,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雅旺家用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陈振东,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白云双燕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
原告林辉川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雅旺家用电器店、广州市白云双燕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35676.0、名称“插排(AQ-04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