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56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西河镇雅秀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军成。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西河镇雅秀食品饮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