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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恩法与玉环百越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316号
案件名称应恩法与玉环百越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恩法,玉环百越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16号原告:应恩法,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百越工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筠岗村济理路25号。

经营者:陈崇寿,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恩法与被告玉环百越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恩法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恩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应恩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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