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48号原告:慈溪市公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万顺电器经销部,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银联售楼部对面)。
经营者:赵伯克。
原告慈溪市公车电器有限公司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万顺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公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车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