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42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岳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汪波三街南3号101(部位���B301)。
法定代表人:唐文海,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新,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涛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岳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874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