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11号原告:李忠国,男,现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钱曾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世冠灯饰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泰皓灯饰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忠辉。
原告李忠国与被告深圳世冠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泰皓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450438.5、名称:吊灯(5770))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李忠国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423元,减半收取为1711.5元,由原告李忠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