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176号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黄金海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萍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丘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喜盛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商聚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法。
被告浙江锦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连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喜盛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锦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喜盛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锦大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喜盛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锦大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